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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雅惠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446號、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1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雅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 條2│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 條2││ │2 項施用第二│項施用第二級│1項施用第一 │項施用第二級││ │級毒品罪 │毒品罪 │級毒品罪 │毒品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9年4 月│民國99年6月 │民國99年10月│民國99年10月││ │28日 │1日 │11日 │11日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2837號、3676│2837號、3676│5549號 │5549號 ││ │號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實│ │第446號 │第446號 │第2716號 │第2176號 ││審├──┼──────┼──────┼──────┼──────┤│ │判決│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定│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判│ │第446號 │第446號 │第2716號 │第2716號 ││決├──┼──────┼──────┼──────┼──────┤│ │判決│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 │確定│ │ │ │ ││ │日期│ │ │ │ │├─┴──┼──────┴──────┴──────┴──────┤│備註 │1、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 年度││ │ 審簡字第4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2、如附表三、四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716 ││ │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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