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靂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靂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靂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靂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民國99年6 至9 月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6 月6 日凌晨某時 │99年6 月6 日凌晨某時 │99年7 月11日下午3時30 │ │ │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 │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 │ │ │27、4175 號 │27、4175 號 │27、4175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 │ 實 ├────┼───────────┼───────────┼───────────┤ │ 審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98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年5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 │99年7 月11日下午3時30 │99年7 月15日某時許 │99年7 月15日某時許 │ │犯 罪 日 期│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 │ │ │27、4175 號 │27、4175 號 │27、4175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簡上字第261號 │ │ 實 ├────┼───────────┼───────────┼───────────┤ │ 審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編 號│ 七 │ 八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9 月28日晚間6 時許│99年10月10日晚間某時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22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59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3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58號 │ │ 實 ├────┼───────────┼───────────┤ │ 審 │確定日期│100年1月17日 │100年2月2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3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5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月17日 │100年2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