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瑞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 年1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 年12月1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7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瑞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4 月、5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656號判決,以上訴並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98年6 月1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7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