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金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金福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通危險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94年7月28日 │91年10月16日起至│90年7 月9 日起至│ │ │ │同年月17日止 │同年月10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0年度偵字│ │ │第15664號 │第22989號 │第11317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4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01 │96年度上更一字第│ │ 實│ │1666 號 │號 │235號 │ │ 審├────┼────────┼────────┼────────┤ │ │判決日期│94年9月30日 │99年11月12日 │97年8月26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4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01 │96年度上更一字第│ │ 決│ │1666號 │號 │235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11月4日 │96年12月13日 │97年9月22日 │ ├──┴────┼────────┴────────┴────────┤ │備 註│㈠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 月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