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咸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咸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咸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咸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8月22日 │98年11月4 日17時10分許│ │ │ │查獲往前回溯24小時內某│ │ │ │時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515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58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8月2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58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 │99年8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