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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樂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0705 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850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樂毅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樂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樂毅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9 月25日某│民國98年10月23日凌│民國99年3 月14日某│
│              │時                │晨0 時15分許為警採│時                │
│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某時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5791號            │5687號            │1326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8 │99年度審訴字第380 │99年度審訴字第925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4月23日   │民國99年5月21日   │民國99年6月29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8 │99年度審訴字第380 │99年度審訴字第925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4月23日   │民國99年5月21日   │民國99年7月19日   │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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