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明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勳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10日 │99年7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9年度毒偵字第2504│署99年度毒偵字第5113│ │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91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7日 │100年3月25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91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8月27日 │100年4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