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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明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勳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10日         │99年7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9年度毒偵字第2504│署99年度毒偵字第5113│
│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91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7日         │100年3月25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91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8月27日         │100年4月18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