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遠祐原名范耀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遠祐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范遠祐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一 │ 二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民國98年8 月17日│民國98年10月8 日│ │ │凌晨2 時許 │晚上10時30分許為│ │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 │及案號 │字第4186號 │字第5504號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 │實 │ │2787號 │3323號 │ │審 ├──┼────────┼────────┤ │ │判決│98年11月17日 │99年1月28日 │ │ │日期│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98年度壢簡字第33│ │決 │ │87號 │23號 │ │ ├──┼────────┼────────┤ │ │確定│99年2月8日 │99年5月24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