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文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96年7 月28日晚間9 時許│97年2月13日 │97年2月13日 │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 │ │ │ │)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326號 │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6號 │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6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5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 │實├──┼───────────┼───────────┼───────────┤ │審│判決│97年3月31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5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 │判├──┼───────────┼───────────┼───────────┤ │決│確定│97年5月5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