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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文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96年7 月28日晚間9 時許│97年2月13日           │97年2月13日           │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                      │                      │
│        │)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326號  │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6號 │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6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5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
│實├──┼───────────┼───────────┼───────────┤
│審│判決│97年3月31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5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   │
│判├──┼───────────┼───────────┼───────────┤
│決│確定│97年5月5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