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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添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添等因附表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          │妨害公務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8 月10日10│99年7 月13日18│99年9月21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11│
│          │時50分為警採尿│時50分許為警採│              │              │時4 分許為警採│
│          │往前回溯96小時│尿往前回溯96小│              │              │尿前回溯96小時│
│          │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機關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100 年│
│及案號    │毒偵字第4704號│毒偵字第4305號│偵字第27917 號│偵字第28995號 │度毒偵字第57號│
├──┬──┼───────┼───────┼───────┼───────┼───────┤
│ 最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壢簡字│
│ 實 │    │2254號        │2168號        │2105號        │2105號        │第427號       │
│ 審 ├──┼───────┼───────┼───────┼───────┼───────┤
│    │判決│99年10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
├──┼──┼───────┼───────┼───────┼───────┼───────┤
│ 確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壢簡字│
│ 決 │    │2254號        │2168 號       │2105號        │2105號        │第427號       │
│    ├──┼───────┼───────┼───────┼───────┼───────┤
│    │確定│99年11月29日  │100年1月17日  │100年3月28日  │100年3月28日  │100年5月2日   │
│    │日期│              │              │              │              │              │
├──┼──┴───────┴───────┴───────┴───────┴───────┤
│備註│(一)編號一至編號二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    │(二)編號三至編號四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
│    │      聲請書誤載為4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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