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0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銘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

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哲因施用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13日   │99年11月5 日  │99年8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99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624號│度毒偵字第2083│毒偵字第4411號│
│            │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00 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易字第│
│      │    │2706 號       │第816 號      │2027號        │
│      ├──┼───────┼───────┼───────┤
│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22日  │100年4月7日   │100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00 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易字第│
│判  決│    │2706 號       │第816 號      │2027號        │
│      ├──┼───────┼───────┼───────┤
│      │日期│99年12月13日  │100 年5 月2 日│100 年5 月30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11條第2 項│例第10條第2項 │
├──────┼───────┼───────┼───────┤
│備      考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0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