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宏翔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宏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宏翔因詐欺等罪,經本院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6日13時55分許 │99年10月2日14時46分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100年度偵字第9482號 │100年度調偵字第511 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 │ │ 實 ├──┼───────────┼───────────┤ │ 審 │判決│100年5月17日 │100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 │ │ 決 │ │ │ │ │ ├──┼───────────┼───────────┤ │ │確定│100年6月13日 │100年7月6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