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古晴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晴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古晴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七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