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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9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昭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昭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昭銘因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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