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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健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第2項                 │                      │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31日晚間某時許│100年2月26日晚間9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07號│100年度偵字第8606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3169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174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          │100年7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3169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174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5月17日          │100年9月5日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