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5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瑋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呂瑋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99年6月8日          │99年7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23232 號            │第2813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847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實├─────┼──────────┼──────────┤
│審│判決日期  │99年12月27日        │100年5月30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847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決├─────┼──────────┼──────────┤
│  │確定日期  │99年12月27日        │100年5月3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5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