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武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武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武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7 月29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 年4 月8 日,係在100 年7 月29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武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4 月7 日 │100 年4 月8 日 │├──┬─────┼───────────┼───────────┤│ 偵 │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查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100 年度偵字第9481號 │├──┼─────┼───────────┼───────────┤│ 最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100 年度易字第591 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 年7 月29日 │100 年7 月19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0 年7 月29日 │100 年8 月15日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