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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益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益銘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8 月8 日晚間│99年6 月10日為警│                │
│                │某時許          │採尿時點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許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2│99年度毒偵字第30│                │
│    │          │63號            │74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0│99年度桃簡字第20│                │
│ 實 │          │74號            │06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12月30日    │100年4 月29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12月30日    │100年6 月7 日   │                │
├──┴─────┼────────┴────────┴────────┤
│ 備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