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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7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志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5月20日           │99年12月1日           │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 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 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 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 號、│
│    │        │99年度偵字第32578 號、│99年度偵字第32578 號、│99年度偵字第32578 號、│99年度偵字第32578 號、│
│ 查 │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99年度簡字第332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         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1日            │99年12月2日           │99年12月3日           │99年7月13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23985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  │100年度偵字第16322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93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199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2月9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8月10日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93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199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2月21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9月19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7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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