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阮威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威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威迪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阮威迪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20日,而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98年11月20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亦迭次闡釋著有97年度臺非字第270 、260 、237 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號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闡釋意旨,本院認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為適當。又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經更定其應執行刑,則前定各該應執行刑即屬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6日 │97年12月1日 │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2662│97年度偵字第2662│97年度偵字第2662│ │ │ │7號 │7號 │7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63 │98年度訴字第263 │98年度訴字第263 │ │ 實 │ │號 │號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8年9月29日 │98年9月29日 │98年9月29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11月20日 │98年11月20日 │98年11月20日 │ │ │ │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罪前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年8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19日 │ │ │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 │ │ │ │ ├─────┼────────┼────────┼────────┤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4082│ │ │ │ │ │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87 │ │ │ │ 實 │ │號 │ │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5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12月6日 │ │ │ │ │ │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罪前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年8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