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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禮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禮君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禮君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詐欺罪          │竊盜罪          │詐欺罪          │詐欺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民國98年9 月11日│民國98年4 月26日│民國98年10月30日│民國99年5 月24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100 年度撤│檢察署99年度調偵│檢察署99年度調偵│
│              │第624 號        │緩偵字第231號   │字第630號       │字第63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90│100 年度壢簡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46│100 年度易字第46│
│  實│        │8 號            │1612號          │3號             │3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 月17日   │100年8 月12日   │100年8 月26日   │100年8 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90│100 年度壢簡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46│100 年度易字第46│
│  決│        │8 號            │1612號          │3號             │3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2 月21日   │100年9 月16日   │100年9 月26日   │100年9 月26日   │
├──┴────┼────────┴────────┴────────┴────────┤
│備          註│㈠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63 號判決定執行有│
│              │  期徒刑4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