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禮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禮君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禮君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詐欺罪 │竊盜罪 │詐欺罪 │詐欺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民國98年9 月11日│民國98年4 月26日│民國98年10月30日│民國99年5 月24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100 年度撤│檢察署99年度調偵│檢察署99年度調偵│ │ │第624 號 │緩偵字第231號 │字第630號 │字第63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90│100 年度壢簡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46│100 年度易字第46│ │ 實│ │8 號 │1612號 │3號 │3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 月17日 │100年8 月12日 │100年8 月26日 │100年8 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90│100 年度壢簡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46│100 年度易字第46│ │ 決│ │8 號 │1612號 │3號 │3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2 月21日 │100年9 月16日 │100年9 月26日 │100年9 月26日 │ ├──┴────┼────────┴────────┴────────┴────────┤ │備 註│㈠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63 號判決定執行有│ │ │ 期徒刑4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