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查受刑人陳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17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業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2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99年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2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99年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如附表編號13所示犯罪日期「99年3月12日12時58分許前某時」應更正為「99年3月2日中午12時58分許前某時」、如附表編號15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17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