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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肇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肇宏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理由

一、受刑人黃肇宏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肇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99年度審易字第1562號、99年度易字第939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3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罪 ││ │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10條第1 項施用│ ││ │第二級毒品罪 │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民國99年2 月1 日│民國99年2 月1 日│民國98年11月17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字第653號 │第17910號 │第12045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 │ │ │ ││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939 ││實│ │1094號 │1562 號 │號 ││審├──┼────────┼────────┼────────┤│ │判決│99年8月27日 │99年11月29日 │99年12月23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939 ││判│ │1094號 │1562 號 │號 ││決├──┼────────┼────────┼────────┤│ │判決│99年8月27日 │99年11月29日 │100年1月24日 ││ │確定│ │ │ ││ │日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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