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土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土銀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土銀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99年度易字第807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受刑人洪土銀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案件,尚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807 號刑事判決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此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惟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不能適用保安處分,是本院僅就受刑人被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無就上開強制工作定其應執行保安處分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土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1 年,強││ │易科罰金,以新臺│制工作3年 ││ │幣1仟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民國99年4 月18日│民國99年8 月6 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11693號 │第17340 、20155 ││ │ │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 │ │ ││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807 ││實│ │1201 號 │號 ││審├──┼────────┼────────┤│ │判決│99年9月24日 │99年10月5日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807 ││判│ │1201 號 │號 ││決├──┼────────┼────────┤│ │判決│99年10月25日 │99年11月8日 ││ │確定│ │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