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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本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

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本軒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本軒因竊盜等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等如附表所示5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 │幫助詐欺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8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月        │月        │8月     │9月     │7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25│99年12月9 │99年12月│99年12月│99年12月│
│            │日        │日        │11 日   │14 日   │15 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緝字│年度偵字第│        │        │        │
│            │第1316 號 │32585 號  │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壢簡│99年度易字│同左    │同左    │同左    │
│      │    │字第2447號│第1159號  │        │        │        │
│      ├──┼─────┼─────┼────┼────┼────┤
│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11│100 年1 月│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日        │14 日     │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壢簡│99年度易字│同左    │同左    │同左    │
│判  決│    │字第2447號│第1159號  │        │        │        │
│      ├──┼─────┼─────┼────┼────┼────┤
│      │日期│99年12月23│100 年2 月│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日        │19 日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刑法第321 │刑法第32│刑法第32│刑法第32│
│            │第1 項前段│條第1 項第│1 條第1 │1 條第1 │1 條第1 │
│            │、刑法第33│3 款      │項第1款 │項第3款 │項第3款 │
│            │9條第1項  │          │、第3款 │        │        │
├──────┼─────┼─────┴────┴────┴────┤
│備      考  │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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