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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志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志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朱志彬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51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3 月、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又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2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 月9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於100 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3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2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 國 鴻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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