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志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志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朱志彬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51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3 月、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又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2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 月9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於100 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3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2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