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政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儒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政儒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就附表一及附表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吳政儒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一之判決於98年5 月27日確定,而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列之罪,均在附表一編號一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列之罪部分,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吳政儒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其中附表二編號一之判決於99年3 月19日確定,而附表編號二至六所列之罪,均在附表二編號一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列之罪部分,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 │ 條 例 │ 條 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 │
├────┼──────┼──────┼──────┼──────┤
│犯罪日期│98年2月18日 │98年2月18日 │98年5月13日 │98年5月15日 │
│ │ │ │至98年5月14 │ │
│ │ │ │日某時 │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檢察署98年度│檢察署98年度│檢察署98年度│
│ │偵字第4833號│偵字第4833號│毒偵字第2326│毒偵字第2326│
│ │ │ │號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
│實│ │第584號 │第584號 │字第34號 │字第34號 │
│ ├──┼──────┼──────┼──────┼──────┤
│ │判決│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9年3月31日 │99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訴緝│99年度審訴緝│
│判│ │第584號 │第584號 │字第34號 │字第34號 │
│決├──┼──────┼──────┼──────┼──────┤
│ │判決│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9年3月31日 │99年3月31日 │
│ │確定│ │ │ │ │
├─┴──┼──────┴──────┴──────┴──────┤
│ 備 註 │編號一、二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
│ │編號三、四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5日 │
└────┴───────────────────────────┘
附表二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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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竊 盜 │偽 造 文 書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 │ 條 例 │ │ │ 條 例 │ 條 例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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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8年7月3日 │98年7月12日 │98年10月8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9年2月7日 │
│ │ │ │ │ │(回溯26小時│ │
│ │ │ │ │ │內)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7│年度偵字第27│年度毒偵字第│
│ │3042號 │3293號 │698號 │86號 │86號 │203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緝│98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
│實│ │字第35號 │第2661號 │第1573號 │第691號 │第691號 │第1073號 │
│ ├──┼──────┼──────┼──────┼──────┼──────┼──────┤
│ │判決│99年3月31日 │99年3月19日 │99年10月29日│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7月16日 │
│ │日期│ │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緝│98年度審訴字│99年度上易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
│判│ │字第35號 │第2661號 │第2796號 │第691號 │第691號 │第1073號 │
│決├──┼──────┼──────┼──────┼──────┼──────┼──────┤
│ │判決│99年3月31日 │ 99年3月19日│100年2月20日│99年6月14日 │99年6月14日 │99年7月16日 │
│ │確定│ │ │ │ │ │ │
│ │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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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四、五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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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