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溫吉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吉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吉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本院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984號│├───────┬─────────────┬─────────────┤│編 號│ 壹 │ 貳 │├───────┼─────────────┼─────────────┤│罪 名│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叁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27條第3項 │刑法第227條第3項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6日 │98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7416號 │度偵字第21399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壢簡字第1256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7月14日 │99年5月14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壢簡字第1256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8月11日 │99年6月17日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