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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吉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吉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吉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本院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984號│├───────┬─────────────┬─────────────┤│編 號│ 壹 │ 貳 │├───────┼─────────────┼─────────────┤│罪 名│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叁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27條第3項 │刑法第227條第3項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6日 │98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7416號 │度偵字第21399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壢簡字第1256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7月14日 │99年5月14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壢簡字第1256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8月11日 │99年6月17日 │├──┴────┼─────────────┴─────────────┤│備 註│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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