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宇清
- 被告
- 甘英華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郭登富律師
- 被告
- 甘英利
- 被告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 一 人
- 0號
指定義務辯護人 吳憲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甘英華部分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所為之100 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甘英華部分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之記載,顯係「(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