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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

違反電業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呂曾達陳彥年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相友
被告
陳叔青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告
呂昆哲
選任辯護人
陳薏如律師
選任辯護人
姜震律師
被告
彭瑞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宣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判日期」欄應為「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0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業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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