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44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訴字第344 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双銘
- 選任辯護人
-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曾双銘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所載之內容,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文字誤植之瑕疵,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