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綜桓
- 訴訟代理人
- 關維忠律師
- 被告
- 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偉常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1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2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