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蔡虔霖、張宏任、陳正昇
- 當事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宗、簡光啟、森明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被 告 楊明宗 樓 簡光啟 森明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1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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