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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劉為丕王育珍謝枚霏

原告
李翁水錦
原告
李亭萱
原告
李亭潔 民國8.
原告
李長鴻 民國8.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俞秀英
原告
謝見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告
松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元丁
被告
蕭嘉人

      蕭育人

      蕭杰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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