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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潘政宏劉淑玲石蕙慈

附民原告 何芳慧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附民被告 徐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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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街4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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