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何芳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何芳慧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附民被告 徐惠峰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街4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