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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徐培元張少威涂光慧

  • 原告
    程勝杰
  • 被告
    詹耀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程勝杰 被 告 詹耀勝 詹益寶即勝寶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張 少 威 法 官 涂 光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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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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