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程勝杰、詹耀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程勝杰 被 告 詹耀勝 詹益寶即勝寶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張 少 威 法 官 涂 光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