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1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麗琴
- 選任辯護人
- 林玟岑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1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麗琴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於99年7 月12日、14日、19日先後隱匿財產之行為,因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數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而論以單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以如附件所示之方式隱匿財產,藉以規避告訴人之求償,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6 條、第41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