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5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成浩原名姜智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2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姜成浩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二、犯罪事實: 姜成浩(原名姜智添)係吳聲砲及其子吳克成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388 巷29弄8 號住處之房客,因姜成浩在外積欠借款,為清償債務,竟利用屋主吳克成不在家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內,利用屋主吳克成不在家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全套卡拉OK設備,得手後,持至如附表所示之銷贓地點變賣得款花用。嗣經吳克成返家後,發現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知悉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姜成浩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克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許世宏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羅坤能、范家菱、黃士杰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單、贓物領據(保管)單、桃園縣政府函及三六九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369 二手貨讓渡書、金多3C中古專賣店切結書、桃園縣政府函及萬能電腦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許世宏指認姜成浩照片1 張、范家菱指認姜成浩照片1 張及銷贓照片18張。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數次竊盜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部分應論以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僅論以一竊盜罪已足。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已有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竊盜時間 │ 竊盜地點 │ 竊取之物 │ 銷贓地點 │ ├──┼──────┼───────┼───────┼────────────┤ │ 1 │99年11月17日│桃園縣中壢市中│音霸點歌機1台 │三六九中古二手貨店(桃園│ │ │上午10時許 │山路388巷29弄8│ │縣桃園市○○路1216巷34之│ │ │ │號(吳克成之住│ │1號 ,負責人:羅坤能) │ │ │ │處) │ │ │ ├──┼──────┼───────┼───────┼────────────┤ │ 2 │99年11月18日│同上 │擴大機1台 │萬能3C電腦電器專賣店(桃│ │ │上午10時許 │ │ │園縣中壢市○○○街228 號│ │ │ │ │ │,負責人:金國富) │ ├──┼──────┼───────┼───────┼────────────┤ │ 3 │99年11月20日│同上 │MIPRO牌無線麥 │同上 │ │ │上午10時許 │ │克風主機1台( │ │ │ │ │ │含無線麥克風2 │ │ │ │ │ │支) │ │ ├──┼──────┼───────┼───────┼────────────┤ │ 4 │99年11月22日│同上 │SYNCO牌DVD機1 │同上 │ │ │上午10時許 │ │台 │ │ │ │ │ │ │ │ ├──┼──────┼───────┼───────┼────────────┤ │ 5 │99年11月23日│同上 │聯碩牌42吋電視│友誠中古家電量販店(桃園│ │ │上午某時 │ │機1台 │縣中壢市○○○街89號,負│ │ │ │ │ │責人:許世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