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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5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59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成浩原名姜智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2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姜成浩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姜成浩(原名姜智添)係吳聲砲及其子吳克成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388 巷29弄8 號住處之房客,因姜成浩在外積欠借款,為清償債務,竟利用屋主吳克成不在家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內,利用屋主吳克成不在家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全套卡拉OK設備,得手後,持至如附表所示之銷贓地點變賣得款花用。嗣經吳克成返家後,發現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知悉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姜成浩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克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許世宏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羅坤能、范家菱、黃士杰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單、贓物領據(保管)單、桃園縣政府函及三六九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369 二手貨讓渡書、金多3C中古專賣店切結書、桃園縣政府函及萬能電腦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許世宏指認姜成浩照片1 張、范家菱指認姜成浩照片1 張及銷贓照片18張。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數次竊盜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部分應論以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僅論以一竊盜罪已足。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已有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竊盜時間   │   竊盜地點   │   竊取之物   │       銷贓地點         │
├──┼──────┼───────┼───────┼────────────┤
│ 1  │99年11月17日│桃園縣中壢市中│音霸點歌機1台 │三六九中古二手貨店(桃園│
│    │上午10時許  │山路388巷29弄8│              │縣桃園市○○路1216巷34之│
│    │            │號(吳克成之住│              │1號 ,負責人:羅坤能)  │
│    │            │處)          │              │                        │
├──┼──────┼───────┼───────┼────────────┤
│ 2  │99年11月18日│同上          │擴大機1台     │萬能3C電腦電器專賣店(桃│
│    │上午10時許  │              │              │園縣中壢市○○○街228 號│
│    │            │              │              │,負責人:金國富)      │
├──┼──────┼───────┼───────┼────────────┤
│ 3  │99年11月20日│同上          │MIPRO牌無線麥 │同上                    │
│    │上午10時許  │              │克風主機1台( │                        │
│    │            │              │含無線麥克風2 │                        │
│    │            │              │支)          │                        │
├──┼──────┼───────┼───────┼────────────┤
│ 4  │99年11月22日│同上          │SYNCO牌DVD機1 │同上                    │
│    │上午10時許  │              │台            │                        │
│    │            │              │              │                        │
├──┼──────┼───────┼───────┼────────────┤
│ 5  │99年11月23日│同上          │聯碩牌42吋電視│友誠中古家電量販店(桃園│
│    │上午某時    │              │機1台         │縣中壢市○○○街89號,負│
│    │            │              │              │責人:許世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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