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7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學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641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5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學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學炬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8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7年10月3 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925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3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0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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