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7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浩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73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浩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毀棄、損壞他人之監視錄影設備,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浩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身上僅有現金新臺幣(下同)85,000元,仍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10時許,前往址設於桃園縣大園鄉○○路610 號之「圓夢彩券行」,竟基於無力支付購買彩券投注金額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犯意,先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時間,要求店員邵正元幫其投注如附表編號1 所示張數及金額之美國大聯盟職棒之運動彩券,並向其佯稱之後會付清購買彩券之金額,金額如有不足會打電話要其父親送過來,致邵正元因其為常客且之前金額均有付清而陷於錯誤,不疑有他,如數下注;嗣黃浩維再以相同之方法,致邵正元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時間,接續為其下注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張數及金額,共投注570,000 元之美國大聯盟職棒運動彩券。黃浩維見其無力支付上開金額,另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趁邵正元外出購買便當之際,破壞該彩券行內之監視錄影設備,並將該設備之線路拔斷,使其無法使用後,再丟棄於該彩券行後門外,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彩券行」之負責人李鳳麗。嗣因邵正元察覺有異返回該彩券行內,並報警處理後,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浩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㈡告訴人即被害人李鳳麗於偵訊時之指訴、證人邵正元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之運動彩券下注單51紙、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9 張、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4 張。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被告詐欺告訴人之款項雖係以數行為行之,然被告主觀上係承同一詐欺之犯意,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個舉動不過為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即為已足。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於100 年5 月間因詐欺案件,甫經本院於同年11月24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竟猶不知悔改,故意再犯本件詐欺犯行,且毀棄、損壞他人之物,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所侵害法益之程度,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下注時間 │彩券張數│金額(新臺幣)│ │號│100年7月26日 │ │ │ ├─┼────────┼────┼───────┤ │1 │10時4分許 │4 │20,000元 │ ├─┼────────┼────┼───────┤ │2 │10時32分許 │7 │70,000元 │ ├─┼────────┼────┼───────┤ │3 │10時33分許 │3 │30,000元 │ ├─┼────────┼────┼───────┤ │4 │10時34分許 │5 │50,000元 │ ├─┼────────┼────┼───────┤ │5 │10時52分許 │10 │100,000元 │ ├─┼────────┼────┼───────┤ │6 │10時53分許 │10 │100,000元 │ ├─┼────────┼────┼───────┤ │7 │11時31分許 │8 │80,000元 │ ├─┼────────┼────┼───────┤ │8 │11時32分許 │2 │20,000元 │ ├─┼────────┼────┼───────┤ │9 │11時46分許 │2 │100,000元 │ ├─┼────────┼────┼───────┤ │ │合計 │51 │57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