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瑞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68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鍾瑞鈴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鍾瑞鈴前於民國96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1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2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0月29日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0 年3 月1 日(起訴書誤載為14日,應予更正)下午2 時50分許,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51號之「佳瑪百貨行」,徒手竊取項鍊1 條、耳環2副、眼影(起訴書誤載為粉餅,應予更正)1 盒及化妝包1個(總價值共新台幣624 元)。得手後,將其中耳環1 副配戴於耳上,其餘財物藏匿於衣服口袋中,旋為店內主管楊雁菱發覺而當場查獲,經報警處理後並起獲上開物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鍾瑞鈴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楊雁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及查獲照片10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有如前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換取財物,以此方式行竊,危害社會治安,並酌以被告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及竊得財物之價值輕微,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