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簡字第408號
100年度審簡字第4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倪宗義
王天賜
鍾筱婷
上列被告等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一擺放時間「100 年11月13日因前案為警查獲時起至同年5 月16日上午5 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1 月13日因前案為警查獲時起至同年5 月16日上午5 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一業已記載被告倪宗義前因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等罪嫌,於民國100 年1 月13日遭警查獲,復再犯本件附表所示之各罪,顯見原判決附表編號一擺放時間「100 年11月13日因前案為警查獲時起至同年5 月16日上午5 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之記載,顯為誤寫,而應予更正為「100 年1 月13日因前案為警查獲時起至同年5 月16日上午5 時40分許因本案為警查獲時止」,而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