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彩華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7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彩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彩華係址設桃園縣龜山鄉○○街69號1 樓之「廣成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廣成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廣成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珮潔」之成年人,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單一行為決意,自民國95年5 月間起至96年4 月間某日止,明知廣成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廣寶工程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商號,並無實際業務往來,仍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填製以廣成公司為出賣人,以附表一、二「公司名稱」欄所示各公司為買受人,及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偽製作如附表一、二「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欄所示銷售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626 ,400 元之統一發票共190 張,並分別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額之用。嗣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於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再分別依附表一「統一發票開立年、月」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各該期之進項憑證使用,而分別依附表一「提出申報扣抵明細」欄所示之稅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郭彩華與「楊珮潔」之某友人因而共同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實際提出附表一所示申報之統一發票共171 張,而持續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應付之營業稅額合計共1,483,686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及課稅之正確性。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彩華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3 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3549號函暨附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30403號函暨廣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廣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1 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1004727號函暨附件廣成公司95 年5月至96年4 月間廣成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乃意指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虛設之公司、商號,因該虛設之公司、商號並無營業行為,自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販售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商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非謂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有實際營業行為之公司、商號,偽充進項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二之公司為虛設行號,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1 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1004727號函暨附件廣成公司95年5 月至96年4 月間廣成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各1 份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因附表二之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合先敘明。
㈡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函覆意見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㈢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查自稱「楊珮潔」之人雖非廣成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惟其與登記名義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郭彩華,共同明知廣成公司於上揭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填製不實發票交由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郭彩華與自稱「楊珮潔」之成年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參照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成立共同正犯,另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楊珮潔」之某友人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但與有該身分之郭彩華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郭彩華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郭彩華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繼續中,實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二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參照),故被告係屬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與所生危害程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及其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又按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表一編號5 、7 、8 三家公司就所取得之廣成公司所開立96年4 月份之統一發票,係於96年5 月1 日至96年5 月15日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則被告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即在96年4 月24日後,認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公司名稱 │統一發票 │ 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開立年、月├──┬──────┬─────┼──┬──────┬─────┤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廣寶工程有限公司│95年12月 │1 │ 322,480│ 16,124│1 │ 322,480│ 16,124│ ├──┼────────┼─────┼──┼──────┼─────┼──┼──────┼─────┤ │ 2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95年 │9 │ 7,500,270│ 375,015│9 │ 7,500,270│ 375,015│ │ │ │11月~12月│ │ │ │ │ │ │ ├──┼────────┼─────┼──┼──────┼─────┼──┼──────┼─────┤ │ 3 │鉅邦營造有限公司│95年5月 │1 │ 71,250│ 3,563│1 │ 71,250│ 3,563│ ├──┼────────┼─────┼──┼──────┼─────┼──┼──────┼─────┤ │ 4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95年12月 │1 │ 65,900│ 3,295│1 │ 65,900│ 3,295│ │ │同清除處理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5 │冠皇工程有限公司│95年5月~ │11 │ 557,286│ 27,866│10 │ 552,086│ 27,606│ │ │ │11月、96年│ │ │ │ │ │ │ │ │ │4月 │ │ │ │ │ │ │ ├──┼────────┼─────┼──┼──────┼─────┼──┼──────┼─────┤ │ 6 │欣業水電工程有限│95年10月 │1 │ 163,500│ 8,175│1 │ 163,500│ 8,175│ │ │公司 │ │ │ │ │ │ │ │ ├──┼────────┼─────┼──┼──────┼─────┼──┼──────┼─────┤ │ 7 │冠田工程有限公司│95年6月~ │126 │ 15,077,648│ 753,885│113 │ 15,001,743│ 750,090│ │ │ │96年4月 │ │ │ │ │ │ │ ├──┼────────┼─────┼──┼──────┼─────┼──┼──────┼─────┤ │ 8 │崇御工程有限公司│95年8月~ │24 │ 3,001,120│ 150,059│20 │ 2,979,320│ 148,969│ │ │ │96年4月 │ │ │ │ │ │ │ ├──┼────────┼─────┼──┼──────┼─────┼──┼──────┼─────┤ │ 9 │營豐環保工程有限│95年9月 │1 │ 12,000│ 600 │1 │ 12,000│ 600 │ │ │公司 │ │ │ │ │ │ │ │ ├──┼────────┼─────┼──┼──────┼─────┼──┼──────┼─────┤ │10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95年7月 │1 │ 104,966│ 5,248│1 │ 104,966│ 5,248│ │ │公司 │ │ │ │ │ │ │ │ ├──┼────────┼─────┼──┼──────┼─────┼──┼──────┼─────┤ │11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95年9月 │1 │ 317,435│ 15,872│1 │ 317,435│ 15,872│ │ │司 │ │ │ │ │ │ │ │ ├──┼────────┼─────┼──┼──────┼─────┼──┼──────┼─────┤ │12 │正苗工程股份有限│95年 │2 │ 187,725│ 9,386│2 │ 187,725│ 9,386│ │ │公司 │7~9月 │ │ │ │ │ │ │ │ │ │ │ │ │ │ │ │ │ ├──┼────────┼─────┼──┼──────┼─────┼──┼──────┼─────┤ │13 │大尊貴工程股份有│95年12月 │1 │ 207,750│ 10,388│1 │ 207,750│ 10,388│ │ │限公司 │ │ │ │ │ │ │ │ ├──┼────────┼─────┼──┼──────┼─────┼──┼──────┼─────┤ │14 │裕益實業股份有限│95年7月 │2 │ 370,000│ 18,500│2 │ 370,000│ 18,500│ │ │公司 │ │ │ │ │ │ │ │ ├──┼────────┼─────┼──┼──────┼─────┼──┼──────┼─────┤ │15 │煥昇企業有限公司│95年12月 │1 │ 364,500│ 18,225│1 │ 364,500│ 18,225│ ├──┼────────┼─────┼──┼──────┼─────┼──┼──────┼─────┤ │16 │輝昇實業股份有限│95年9月 │1 │ 63,200│ 3,160│1 │ 63,200│ 3,160│ │ │公司 │ │ │ │ │ │ │ │ ├──┼────────┼─────┼──┼──────┼─────┼──┼──────┼─────┤ │17 │玖銘建材五金工程│95年 │5 │ 1,389,370│ 69,470│5 │ 1,389,370│ 69,470│ │ │行 │5~8月 │ │ │ │ │ │ │ ├──┴────────┴─────┼──┼──────┼─────┼──┼──────┼─────┤ │ 合計 │189 │ 29,776,400│ 1,488,831│171 │ 29,673,495│ 1,483,686│ └─────────────────┴──┴──────┴─────┴──┴──────┴─────┘ 附表二: 虛設行號 ┌──┬───────┬─────┬───────────────┬───────────────┐ │編號│ 公司名稱 │統一發票 │ 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開立年、月├──┬──────┬─────┼──┬──────┬─────┤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現望工程行 │95年9月 │1 │ 850,000│ 42,500│0 │ 0│ 0│ ├──┴───────┴─────┼──┼──────┼─────┼──┼──────┼─────┤ │ 合計 │1 │ 850,000│ 42,500│0 │ 0│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