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禮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禮煜本件被訴業務侵占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姜禮煜自民國93年3 月1 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路139 號10樓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公司)中壢廠之業調股股長,負責銷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97年7 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國產公司收取其客戶「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承泰翊公司)之貨款現金21萬4988元、34萬3200元後,未交付予國產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復基於偽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承泰翊公司同意,盜刻承泰翊公司之印章,在林特安交付予其轉交國產公司以支付另筆貨款之支票(發票人為林特安之母林劉迎、票載發票日為97年10月30日、付款人為新光銀行新莊分行、票號為FZ0000000 、金額49萬5100元,下稱支票B)背 書欄上用印背書,再將上揭支票交付予國產公司,致承泰翊公司擔負支票背書人責任,足生損害於承泰翊公司、國產公司。嗣因上揭2 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經國產公司向倫欣公司、承泰翊公司查證始知上情。因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下稱本案)、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姜禮煜曾被訴:姜禮煜自民國93年3 月1 日起,擔任址設台北市○○路139 號10樓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公司)中壢廠之業調股股長,負責銷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自97年2 月(應係4 月之誤載)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接續將其因業務關係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如為現金則侵占入己;如為票據則利用填載業務員收款明細表之便,將票款以多報少、單筆化為多筆之方式,用以弭平其餘客戶雖已以現金支付,然因其侵占入己挪用他處而有帳面應收與實收不符情形之貨款,將票款用作己用,任憑己意沖銷客戶應收帳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123,253 元,予以侵占入己(其中附表一編號4 部分,於97年8 月21日侵占客戶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交付款項114,581 元),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所犯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均基於接續犯意所為,各以一罪論,又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 罪名,應從一重論業務侵占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6138 號提起公訴,於100 年1 月14日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業務侵占罪有期徒刑8 月,並於100 年2 月19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6138 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考,合先敘明。 四、再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97年7 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國產公司收取其客戶「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之貨款現金21萬4988元、34萬3200元後,未交付予國產公司,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等語。查,本案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犯行與前案附表一編號4 部分相較,犯罪時間相近、收取貨款對象皆為「承泰翊營造有限公司」,顯與前案即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82判決所認定業務侵占犯行,為接續犯,本案與前案應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開判例說明,自違一事不再理之法則,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院99審易1082號判決附表一 ┌──┬──────┬───────┬──────┬───────────────┐ │編號│ 客戶名稱 │ 收款日期 │貨款金額,新│ 證 據 欄 │ │ │ │ │臺幣(元) │ │ ├──┼──────┼───────┼──────┼───────────────┤ │1 │正恆企業社 │97年6月間某日 │48,968元 │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 │ │ ├───────────────┤ │ │ │ │ │②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 │ │ ├───────┼──────┼───────────────┤ │ │ │97年6月間某日 │11,400元 │③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2 │良堯企業有限│97年9月2日 │50,700元 │①證明書 │ │ │ ├───────┼──────┤ │ │ │ │97年9月2日 │18,113元 │ │ ├──┼──────┼───────┼──────┼───────────────┤ │3 │勝信企業社 │97年7、8月間某│465,621元 │①證明書 │ │ │ │日 │(440,000 ├───────────────┤ │ │ │ │ +25,621) │②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4 │承泰翊營造有│97年8月21日 │114,581元 │①證明書 │ │ │限公司 │ │ ├───────────────┤ │ │ │ │ │②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5 │施孋娟 │97年7月23日 │97,020元 │①證明書 │ ├──┼──────┼───────┼──────┼───────────────┤ │6 │新益勝營造有│97年9月2日 │28,875元 │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 │限公司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 │ │ ├───────────────┤ │ │ │ │ │②付款簽收簿 │ │ │ │ │ ├───────────────┤ │ │ │ │ │③證明書 │ │ │ │ │ ├───────────────┤ │ │ │ │ │④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 │ │ │ │ 員收款明細表 │ ├──┼──────┼───────┼──────┼───────────────┤ │7 │冠雄營造有限│97年10月12日 │146,575元 │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 │公司 │ │ ├───────────────┤ │ │ │ │ │②證明書 │ │ │ │ │ ├───────────────┤ │ │ │ │ │③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8 │盛盈營造有限│97年4月10日 │941,400元 │①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公司 │ │ ├───────────────┤ │ │ │ │ │②證明書 │ │ │ │ │ ├───────────────┤ │ │ │ │ │③現金支出傳票 │ │ │ │ │ ├───────────────┤ │ │ │ │ │④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支票1 紙│ │ │ │ │ ├───────────────┤ │ │ │ │ │⑤國產公司出貨記錄 │ │ │ │ │ ├───────────────┤ │ │ │ │ │⑥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款│ │ │ │ │ │ 明細單 │ │ │ │ │ ├───────────────┤ │ │ │ │ │⑦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 │ │ │ │ 員收款明細表 │ ├──┼──────┼───────┼──────┼───────────────┤ │9 │詮曜營造事業│97年4月2日 │200,000元 │①證明書 │ │ │有限公司 │ │ ├───────────────┤ │ │ │ │ │②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支票 │ ├──┴──────┴───────┴──────┴───────────────┤ │ 總計:2,123,25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