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德水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下午6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德水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分裝袋貳拾包、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及空瓶貳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分裝袋貳拾包、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及空瓶貳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德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毒聲字第23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89年10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1年毒聲字第2669號裁定觀察、勒戒,於93年9 月23日因毒品條例修正出所。該次施用犯行並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曾於①91年10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緝字第1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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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