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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170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國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國泰於民國94年7 月11日起至98年3 月間止,在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63號4 樓之2 之「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下稱互盛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下稱震旦公司)擔任服務人員,負責向客戶銷售影印耗材、定期維修及收取貨款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貨品予客戶,並利用開立發票後10至20日間,向如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業務上收取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6,731元,全數予以侵吞入己。

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復基於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交易發票開立時間前之某不詳時間,先在互盛公司及震旦公司內登入資訊系統,接續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交易金額及明細於業務上所製作之電腦紀錄後,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 、2 、4 、5之時間,列印虛偽出貨單,並持之向互盛公司倉管人員提領貨物,使互盛公司因而陷於錯誤,將前開出貨單上登載之貨品交付予張國泰,足以生損害於互盛公司及震旦公司。嗣經互盛公司與震旦公司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時間及地點          │侵占金額│客戶名稱    │ 款項明目   │
│號│                    │        │            │            │
├─┼──────────┼────┼──────┼──────┤
│1 │97年11月7日、桃園縣 │5,000元 │建德貨運股份│維護合約收入│
│  │觀音鄉○○路○○段45│        │有限公司    │            │
│  │7號                 │        │            │            │
├─┼──────────┼────┼──────┼──────┤
│2 │97年12月11日、桃園縣│7,500元 │新坡輪胎行  │感光滾筒組/ │
│  │觀音鄉○○村○○路43│        │            │清潔刮板    │
│  │1號                 │        │            │            │
├─┼──────────┼────┼──────┼──────┤
│3 │97年12月11日、桃園縣│2,000元 │長諾工程有限│影印計張費用│
│  │新屋鄉頭洲村16號之19│        │公司        │            │
├─┼──────────┼────┼──────┼──────┤
│4 │97年12月26日、桃園縣│2,800元 │環南藥局(周 │碳粉匣      │
│  │平鎮市○○路48號    │        │志博(起訴書│            │
│  │                    │        │誤載為勃)小│            │
│  │                    │        │兒科診所    │            │
├─┼──────────┼────┼──────┼──────┤
│5 │98年1月7日、桃園縣楊│1,812元 │佑育補習班  │影印計張費用│
│  │梅市(起訴書誤載為鎮│        │            │            │
│  │)富榮路17號        │        │            │            │
├─┼──────────┼────┼──────┼──────┤
│6 │98年1月9日、桃園縣觀│800元   │勸奉堂製藥( │影印計張費用│
│  │音鄉溝尾32號之1     │        │股)公司     │            │
├─┼──────────┼────┼──────┼──────┤
│7 │98年1月9日、桃園縣觀│1,500元 │勸奉堂製藥( │租機費用    │
│  │音鄉溝尾32號之1     │        │股)公司     │            │
├─┼──────────┼────┼──────┼──────┤
│8 │98年1月9日、桃園縣觀│5,271元 │桃園縣立新坡│影印計張費用│
│  │音鄉○○路○段519號  │        │國民中學    │            │
├─┼──────────┼────┼──────┼──────┤
│9 │98年1月14日、桃園縣 │1,500元 │鴻成汽車商行│影印計張費  │
│  │中壢市○○路90號    │        │            │            │
├─┼──────────┼────┼──────┼──────┤
│10│98年1月14日、桃園縣 │1,700元 │建德貨運股份│清潔刮板    │
│  │觀音鄉○○路○○段45│        │有限公司    │            │
│  │7號                 │        │            │            │
├─┼──────────┼────┼──────┼──────┤
│11│98年2月5日、桃園縣楊│1,812元 │佑育補習班  │影印計張費用│
│  │梅市(起訴書誤載為鎮│        │            │            │
│  │)富榮路17號        │        │            │            │
├─┼──────────┼────┼──────┼──────┤
│12│98年2月5日、桃園縣新│800元   │長諾工程有限│影印計張費用│
│  │屋鄉頭洲村16號之19  │        │公司        │            │
├─┼──────────┼────┼──────┼──────┤
│13│98年2月5日、桃園縣平│600元   │兆家建設有限│影印計張費用│
│  │鎮市○○路18號10樓之│        │公司        │            │
│  │5                   │        │            │            │
├─┼──────────┼────┼──────┼──────┤
│14│98年2月9日、桃園縣觀│3,972元 │桃園縣立新坡│影印計張費用│
│  │音鄉○○路○段519號  │        │國民中學    │            │
├─┼──────────┼────┼──────┼──────┤
│15│98年2月20日、桃園縣 │2,000元 │振舜工業社  │維護合約收入│
│  │新屋鄉九斗村47號之7 │        │            │            │
├─┼──────────┼────┼──────┼──────┤
│16│98年2月20日、桃園縣 │3,200元 │振舜工業社  │碳粉匣      │
│  │新屋鄉九斗村47號之7 │        │            │            │
├─┼──────────┼────┼──────┼──────┤
│17│98年3月6日、桃園縣觀│1,652元 │上慶栗本鋼鐵│影印計張費用│
│  │音鄉○○路5號之3    │        │工業        │            │
├─┼──────────┼────┼──────┼──────┤
│18│98年3月6日、桃園縣楊│1,812元 │佑育補習班  │影印計張費用│
│  │梅市(起訴書誤載為鎮│        │            │            │
│  │)富榮路17號        │        │            │            │
├─┼──────────┼────┼──────┼──────┤
│19│98年3月6日、桃園縣觀│500元   │利衛(股)公司│影印計張費用│
│  │音鄉○○○路22號     │        │            │            │
├─┼──────────┼────┼──────┼──────┤
│20│98年3月6日、桃園縣中│500元   │康潔(股)公司│影印計張費用│
│  │壢市○○路1274巷59號│        │            │            │
│  │(起訴書誤載為47號)│        │            │            │
├─┴──────────┴────┴──────┴──────┤
│合計:46,731元                                                │
└───────────────────────────────┘
附表二:
┌─┬──────┬─────┬──────┬─────┐
│編│偽造之交易發│交易金額  │銷貨明細    │備註      │
│號│票開立時間  │          │            │          │
├─┼──────┼─────┼──────┼─────┤
│1 │97年10月31日│1萬4,000元│感光滾筒組/ │          │
│  │            │          │清潔刮板/鐵 │          │
│  │            │          │粉/碳粉     │          │
├─┼──────┼─────┼──────┼─────┤
│2 │97年11月26日│7,700元   │下熱/進紙輪 │          │
│  │            │          │組          │          │
├─┼──────┼─────┼──────┼─────┤
│3 │97年11月27日│6,493元   │租機費用    │登載於震旦│
│  │            │          │            │公司之資訊│
│  │            │          │            │系統      │
├─┼──────┼─────┼──────┼─────┤
│4 │97年12月31日│4,500元   │碳粉匣      │          │
├─┼──────┼─────┼──────┼─────┤
│5 │97年12月31日│8,000元   │感光滾筒組/ │          │
│  │            │          │鐵粉        │          │
├─┼──────┼─────┼──────┼─────┤
│6 │98年1月16日 │3,000元   │維護合約收入│          │
├─┼──────┼─────┼──────┼─────┤
│7 │98年1月22日 │9,000元   │維護合約收入│          │
├─┼──────┼─────┼──────┼─────┤
│8 │98年2月13日 │5,500元   │維護合約收入│          │
├─┴──────┴─────┴──────┴─────┤
│合計:58,193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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