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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2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進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558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3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進來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進來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97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前揭強制戒治屆滿3 月,其成效經評定合格,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1號裁定停止戒治而於88年1 月26日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88年8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10月1 日以88年度戒偵字第1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2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迄91年12月11日戒治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74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㈡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2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㈤於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8 月,並減為有期徒刑6 月、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以年度審訴字第11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入監接續執行後,在99年8 月11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迄100 年2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7 月2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林口區某友人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於100 年 7月21日,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接受採尿,經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6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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