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稔宸原名沈文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沈稔宸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淨重零點玖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淨重零點玖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沈稔宸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1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2 月4 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①80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1年度少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84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撤銷假釋,尚餘殘刑6 年3 月又16日;復於②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③87年間因偽造文書、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編號②、③之罪刑與上揭編號①之殘刑6 年3 月又16日接續執行,於94年2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遭撤銷假釋,另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前開編號②、③之罪刑,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裁定各減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編號③所示之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於97年2 月4 日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0月又29日,於97年1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於④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虎簡字第3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3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繼於⑤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⑥98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交簡字第715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前開編號④~⑥之3 罪刑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100 年1 月4 日期滿執行完畢(拘役期間為100 年1 月5 日至100 年2 月13日)(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8 月27日晚間6 時許,在桃園縣觀音鄉○○路附近某加油站廁所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沈稔宸於翌(28)日凌晨1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9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時,棄置身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驗餘淨重0.924 公克)而逃逸,其後旋遭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1 包,警方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代謝物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