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4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寮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蔡寮貴所犯之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蔡寮貴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判決在案,其中主文欄有關被告減得之刑「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之記載,經查被告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經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二分之一,其減得之刑應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其記載有誤,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