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6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6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佳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7 日 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所載之「69年3月9 日」,應更正為「69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所載之「69年3 月9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